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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馮震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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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示,有關在藝術品的影像保護上,存在著一個弔詭的差異,對一般的攝影著作,只要具備著作權要件,例如:人類創作、具有原創性、屬於表達方式,於創作完成時就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。相反地,特別在國際間,文物藝術品的攝影著作出現不同的情況。

一般認為擁有著作權保護後才可以利用。然而,在沒有權利的保護下,也能透過建立管理機制對文物攝影著作加以保護或利用,避免數位圖像面臨無法主張權利的問題,如同歐美,透過授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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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進行管理,實為借鏡之作法。

然而,從著作權與文物攝影著作的保謢關係,馮震宇強調,就著作權法而言,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最關鍵的要件之一,就是應具有原創性(originality),且各國皆有自行創作的要求。他也說明,在台灣在著作權法中未明確提到原創性,僅就創作性規定,但實務界仍要求具備原創性。

最後,馮震宇建議,文物攝影著作的重點不在急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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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求著作權的保護,如何利用才是關鍵部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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